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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关于网络安全,你知道多少

发表于: 2019-04-15 点击: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9年4月15日,我们迎来第四个国家安全教育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所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制度,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其中,网络安全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也许你只是一个学生,在网站上回答了一个有关国家信息安全的问题,你以为自己只是解答了别人的疑惑;也许你只是一个摄影发烧友,在网上有偿提供了我国军事基地的照片,你以为只是接了个私活;也许你只是一个体育器材销售员,为外国友人提供市场调研数据,你以为只是为他人提供了一份数据、一份便利……

NO!NO!NO!这些都可能成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吧!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今天的网络安全不仅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也越来越多的影响到老百姓的工作生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是统一的,国家安全无小事,维护国家安全,从每个人做起!

【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国防教育法》。

编辑:但菲

编审:赵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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