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三)、加强对信源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四)、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 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1、进入互联网后,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更改他人信息。
2、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3、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不得在网上收听、收看、拷贝有关不健康的内容或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邮件和商业广告,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用户本人负责。
5、未经允许,不得对上网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
(七)、对环境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数据备份,超过15天以上的数据,经部门负责人方可删除。
(八)、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包括中心机房环境监控:温度、湿度、痕迹、清洁、异响、异味;对硬件设备的监控:UPS、空调、机柜、电池组、气体钢瓶、硬件设备;对服务及网络应用的监控:VOIP、ITM监控网络设备、管理类服务监控;对配套用房的监控:UPS管理间、研讨及调试室、设备存储室、思科网院实验室以及对整个网管中心办公大楼的消防等,如有报警的情况,需及时保存现场、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联系相关厂商进行排查和解决(必要时可断网进行)。
阿坝师专网络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