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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校园网运行管理制度

发表于: 2024-03-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网络运行管理是指对网络结构、网络设备、网络信息、网络安全及网络用户的管理。

第二条学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在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运行,是学校的网络管理部门。

第三条学校的各个部门和个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违反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有关规定的,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将视情节给予劝告、警告及冻结账号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五条用户在使用网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冻结账户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六条使用网络的部门及个人都是网络的用户。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部门及本校教职工、学生用户使用网络资源。

第三章 部门网络管理

第八条部门网络是学校网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部门网络。

第九条需要建立部门网络的部门或单位需提出组建方案,确定部门网络的作用、范围、组网方式,连接方法和用户使用模式,制定管理办法,确定网管人员,并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申请。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指导各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条需要通过设立网络域组建部门网络或专门业务网络的单位,应提出组建网络域的需求说明,确定网络域的作用、范围、管理办法及网络域管理员,指定负责人,并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并向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审批后协助组织实施。网络域的域名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和命名。

第十一条需在网络内建立独立服务器的部门需提供建立独立服务器的说明,确定服务器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确定管理员及负责人,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向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批准后协助建立。

第四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网络设备管理指对接入网络的通信主干设备、公共服务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网络的主干通信设备、网络线路、公共服务器及其它公共设备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管理。

第十四条部门中的网络服务器和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由各部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接入网络的计算机和在网络内由部门建立的服务器,由该设备的保管人员负责管理,并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与独立计算机连接的打印机等共享设备由所连计算机的管理者负责管理,管理者必须对共享设备的使用设备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定,禁止无限制地开放共享设备。

第四条用户设备接入网络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和实施,用户需将设备接入网络时,需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并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对入网设备的名称、入网软硬件配置、入网接入端口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不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及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网络使用的Internet域名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接入网络的部门如果需要使用独立的域名,应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并报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协助实施。

第二十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按照有关网站和信息上网的管理办法负责学校网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面向学校内部网络用户部门网站的单位需提供部门网站建设说明,确定网站的作用、栏目设置、管理办法、网络管理员,并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部门网站的域名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和命名。部门网站可以建立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的公用服务器或独立服务器、部门网络的服务器上。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各类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不同的用户根据不同的授权获得授权范围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Internet信息服务主要用于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用户应控制查阅娱乐性的内容和调阅下载大量占用网络通信流量的影视和音乐等多媒体信息。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为了确保学校网络传输的信息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公共财产不被滥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在必要时可采取技术手段,对用户使用的信息流量和网络资源进行配额管理,对用户的电子邮件和Internet查询的信息进行过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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